2010與談人回應-葉大華



「讀者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黎智英)
媒體市場中,報紙銷售量所反映的是並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元一票。(McChesney)



說到台灣新聞報導趨勢及其對公民權利的影響,台灣媒體其實在蘋果日報進來前,就已經開始朝煽色腥的走向發展,從璩美鳳以及相關研究顯示,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從解嚴後之報禁開放,就競相以廣告化行銷、煽色腥等手段爭取閱報率、銷售數字之提升(林麗雲、馮建三、管中祥等人均有相關研究);2001年天下雜誌更以封面故事〈弱智媒體:大家一起來誤國〉探究台灣媒體狀況,而這些都還是在壹傳媒進來台灣之前。只不過從壹傳媒打著響亮的全民皆狗仔旗幟搶食台灣媒體市場,成功的行銷手法創下了閱報率的新奇蹟,閱報率與收視率背後那條看不見的線,繼續操弄著商業媒體新聞產製流程與文化。只不過壹傳媒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現在已不再時興那套教忠教孝、監督政策或凝聚集體情感,取而代之的王道是八卦、誇大、窺奇、爆料與衝突對立成了新聞議題設定的主流。

在『有怪獸』這部紀錄片中,明確指出新聞產製流程中充斥著各種怪獸,包括:收視率、消費個人隱私、媒體公審、政治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置入性行銷、新聞廣告化以及歧視特定對象。這些怪獸的胃口越養越大,自然造成了某些失控狀況,如製造假新聞、不當侵害與揭露當事人隱私資訊、歧視特定族群、消費個案等。由於媒體是建構社會問題的主要場域,其偏好於窺奇、挖掘隱私及過當詳述犯罪手法,特別對於弱勢公民的權利造成影響。其實公民團體很早就發展出監督媒體的行動,主要以婦女、兒少、媒改團體及社區大學為主,然2005年因應電子媒體換照審議,由64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算是相關公民力量的大串連,當時即提出『新聞報導人權準則』(見附件一),同時訴求媒體應當透過民主公開程序訂定自律準則與設立自律機制,並引進公共監察人制度,以及公民團體資源進行教育訓練。而這些訴求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公民參與的外部力量,使得媒體的自律方向得以朝向1.降低傷害2.保障弱勢者基本人權,尤其是商業媒體。

此外,九零年代陸續通過的社福法令,皆注意到了媒體不當報導對於弱勢族群人權的侵害,因此以兒少、婦女、精神障礙者、外籍移工等族群為主的他律法令,也成了公民團體介入媒體自律的切入點。不過在公民團體要求國家介入管制爭議內容時,公民團體往往也被冠上”箝制”言論自由打手的大帽子,但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真正的新聞自由更需立基在促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上。即使媒體的出資者是商人,也要注意媒體並非全然的私有財有其公共性。而目前公民力量的發揮,的確在於”維護”新聞自由時如何做到尊重當事人及降低傷害的新聞報導倫理,公民團體並非扮演”淨化”媒體內容的另一個上帝。就以2009年動新聞所引發之公民團體抗議行動,觀其訴求(見附件二)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質,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基本上也是堅守此行動基線。在促進”公眾利益”上,國際社會皆對新聞報導倫理有一定程度之規範(見附件三),因此”管制”有其必要性,只是管制模式、相關機制與上位政策,如何尋求”收視率”此市場邏輯以外的平衡點,正是目前媒體自律能否落實的挑戰。

雖然黎智英認為「讀者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但如何知道讀者真正要什麼?商業媒體自有一套取樣與推論讀者需求的方法,不過往往忘了去問,讀者不要什麼,而這通常會回到公民團體中去反映,也因此兩造公開對話的機制與平台甚為重要。而目前為止,公民團體與媒體在落實媒體自律的對話交集點,已經從過去的抗議行動、參與媒體內部的教育訓練,發展至今在電子媒體部份有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成立的自律與諮詢委員會,該平台除了納入公民團體意見訂定出『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並設立自律啟動機制,曾經成功的針對幾件侵害弱勢人權或隱私權益事件發動自律,而STBA的自律發展也已經朝向於區辨何謂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之報導倫理與比例原則,然平面媒體部份仍然缺乏相關機制。這也是為何在動新聞事件後,公民團體強烈訴求壹傳媒集團相關媒體應當要建立一套內部自律機制,以過去台少盟等兒少團體對於蘋果日報相關兒少新聞報導之監看統計,蘋果日報的負面新聞取材比例相較其他報紙為最高,加之缺乏內部檢視機制,自然犯錯機率會更高。目前公民團體也著力於將人權報導原則要求納入其自律規範,並協助其設立自律機制,至於成效如何尚待評估。

總之,公民團體做為共管制度下的一環,我們的目標在於透過民主與公開的審議處理過程,促進媒體產業內部的民主化,真正回歸新聞專業本質,而非只仰賴它律的裁罰。

最後問到如何使傳媒表現符合民主?其實並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來告訴我們新聞如何來服務民主,但是若我們期盼營造一個互相尊重、更加人性以及獨立自主的社會與公共領域,應當要加強捲動更多公民團體集結草根力量,團結公民力量,要求國家政策積極訂立更符合民主需求的傳播政策。國家也更需把公民團體或公民代表納入管制機制中的諮詢委員,讓國家成為新聞之準管制機關,並且透過「媒體問責」之要求,落實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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