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的文化公民權


背景
我們認為,當代的文化公民權包括:能滿足創意潛能,參與我們的文化生活,豐富社會的社群生活,以及能參與、設計並深化具有法律效益之文化政策的權力。流行音樂,在此是指廣義的當代通俗音樂,我們要由「媒體傳播」及「音樂工作者」的兩個面向,進一步探究台灣社會所需要的流行音樂文化公民權。討論的問題包括:
討論大綱
一、從《公視53街》到《周日狂熱夜》、《音樂萬萬歲》,公共電視對於通俗音樂節目的製作目的有何想像?有何匱乏?
二、公共廣電媒體對於通俗音樂文化的責任在哪裡?如何提供另類、多樣、前衛、獨立…的通俗音樂文化?
三、網路及音樂檔案的共享可以取代公共媒體嗎?通俗音樂愛好者對於網路的滿足及不滿在哪裡?
四、我為什麼要作音樂人?在台灣作為一個獨立音樂工作者的快樂及不快樂之處有哪些?
五、音樂人生活的真相有哪些?比如投入創意生活的代價,勞動條件、社會認同及文化政策的不友善之處有哪些?
六、音樂人想要的文化公民權是什麼?有哪些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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