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媒體、國家與公民社會之三角關係的再思考:從公廣集團的困境談起


1. 公廣集團發展困境
  1.1 內部衝突
      1.1.1 董事會相關爭議:第四屆董事提名審查程序瑕疵、立法院修法增加董事人數、「新」、「舊」董事衝突對立、董事會癱瘓或正當性不足。
      1.1.2 內部領導問題:近兩年多次調查顯示七到八成的主管和員工不滿現任經營團隊,但現任經營團隊對外則多稱近兩年有重大成績。
  1.2 國家角色錯亂
      1.2.1 缺乏公共媒體政策:公視自1998年開播以來,歷經兩次政黨輪替,
無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均對公視發展與公視修法怠惰消極。民進黨時期最積極的政策宣示,即成立公廣集團,但全無配套修法與資源協助的動作。而國民黨再度執政後最積極的一次修法,即增加董事會人數由11-15改為17-21人,此舉與公視發展並無直接相關,至少絕非急迫。國民黨若主張唯有此舉得以有助於公視發展,卻仍未提出任何具體理念、主張和措施。
      1.2.2 鬥法不修法:面對第四屆董事會的內部紛爭,新聞局既不承認程序瑕疵,又不圖長久之計的修法,而是與公視現任「舊」董事和經營團隊鬥法,互相祭出假處分。
  1.3 公民社會的反應
      1.3.1雖無明確證據,去年的董事會紛爭,除少數公民團體的意見表達(下詳)外,一般公民的看法是「搞不懂」、「不曉得公視在搞什麼」,然後就以事不關己或沒有感覺結束對此事的反應。一般主流媒體除了報導人事爭議,亦無就此對公視根本問題進行討論的興趣。
      1.3.2 對於國民黨立委的修法動作,曾引發部分公民團體的遊行抗議,認為並反對其明顯地想要介入公視。而後續董事會的內部紛爭,亦有少數公民團體積極捍衛現有經營團隊的動作。但從歷史看,這樣積極的捍衛,理由既非前後一貫,亦不合比例原則,實有爭議。

2. 問題分析:國家
   2.1 怠惰的國家:如前所述,基本上,無論是國、民兩黨所主導的國家機器,對於公共媒體(更精確地說,是整體傳播環境)缺乏政策規劃和執行準備。因此公視的建設,打個比方,一直是處於沒有地基和鋼骨的狀態。幾個可能的理由是:歷史上缺乏對公共廣電制度和傳媒公共性的想像(mindsets);威權統治的陰影讓公民社會擔心「政治黑手」更甚於「政治失責」;缺乏現實政治運作形構和邏輯所需要的誘因等。

   2.2 干預的國家:公共電視對國家或政黨而言或許有如雞肋,沒有太大的慾望,但並非全無介入之心。事實上,看似設計嚴密的公視董事組成辦法,仍有介入的空間,也多少看到介入企圖的蛛絲馬跡;但介入程度有限,否則國民黨便不需透過修法增加董事名額的方式要「改變」公視。不過反過來說,即使國民黨掌握行政和立法優勢,至今仍無法改變公視董事會運作現狀,以及經營團隊之組成,可見即使是介入亦無效率。事實上,國家或執政黨對於公視的運作成果仍負有責任,國家/政黨亦可透過政策宣示、董事提名、預算項目等等手段,促成公視「改變」(假設公視運作確然不符何法律所要求之使命[remit])。因此問題便在,所謂「改變」為何?而促成「改變」的適當手段又為何?單純的干預/不干預,無法解釋和解決目前的困境。

3. 問題分析:公民社會
   3.1 消極的公民:公視開播十年來,許多節目雖贏得專業肯定,亦有一定觀眾肯定,但整體而言,並未建立足夠之影響力。大部分公民顯然並無公共廣電服務、傳播公民權、或傳媒公共性等概念之想像和認知。這與歷史、社會,和現有媒體生態均有關。
   3.2 積極的公民:去年公視爭議中,除了媒改團體就原則性部分進行批評之外,有部分公民團體積極介入,並對特定人事發表擁護或批判之意見。基本上,某些公民團體相較於其他團體或一般公民對某類議題特別積極,原是公民社會運作常態。我們應該說,如果有公民願意對公視問題發表意見,當然是正面的。但另一方面,晚近有關公民團體的探討與批判,也特別檢視其某些非公共性格或與當權勢力的特別連結關係,換句話說,公民團體的身份並不具備某種必然的代表性、正當性或優越性,而是必須隨時接受公民社會其他力量的對話、檢視、批評和反對的。因此問題便在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系統,讓積極的公民團體能夠對公視相關議題發揮適當影響力,更能讓消極的公民有某種(被適當引導之後)參與的機會。

4. 總體反思:重新思考公共化運動
   4.1 關於公共化運動的一些假設
       4.1.1 公共廣電的建立是矯正商業廣電弊病或媒體改革的最有效方式:與公共廣電體制較發達的國家不同,台灣的公視誕生於商業廣電全面放任發展之後至少五年,以及商業廣電對市場結構的宰制以及相應的弊病已然浮現之際。公共化運動者認為,唯有公共廣電的建立,作為一種平衡商業廣電的力量,方有可能改善台灣廣電環境。這個假設,賦予了公共廣電特殊的任務和目標,同時也節制了對公共廣電規劃和設計的想像與架構,究竟是否是最佳答案?
       4.1.2 公民社會與公共媒體是互動的,而非「成熟」之前者為後者之前提:台灣公共廣電的設置過程中,反對者經常提出因台灣公民社會並未成熟,而反對公共廣電之設置。公共化運動者則以國外為例,認為二者乃為互動,反對者的理由預設一種虛假的公民社會「成熟」標準。這個假設,從論理上無可反駁,但實際上,公民社會仍然是公共媒體的某種條件(反之亦然),既為條件,其關係便是複雜的;僅稱有互動之實,是否不足?我們的公民社會,究竟需不需要「更成熟」?
       4.1.3 國外公共媒體成功的經驗可以做為證據和支持:基本上,歐洲、日本、韓國等地之公共廣電狀況,足以作為台灣發展公共廣電之借鏡或支持理由。批評者曾言,英國(韓國……等)是英國,台灣是台灣,不同就是不同,不可移植。公共化運動者固然可以反駁,若以此為理由,則台灣有泰半之種種社會建制均不應存在或不能成功。然而,究竟台灣具體條件之特殊性,如何融合於公共廣電政策之規劃方案,我們的探討,究竟足夠與否?
       4.1.4 只要完備制度建立以及充分資源提供,公共媒體便可達成目標:公共化運動者認為,制度建立是首要,只要制度建立、資源充分,公共廣電就有了成功的基本條件;而台灣公視若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主要原因便在於制度至今尚不完備、資源尚不充分。或有批評者認為,這些主張(因為都是學院知識份子所提),缺乏實務考量,並忽略人的問題。見證過去一年公視內部的治理問題,公、華視合併的文化問題,我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和準備,是否足夠?
   4.2 除了建立一個足堪與商業廣電競爭的獨立公共電視(台/集團)之外,其他替代(或補充)方案的可能性提問
       4.2.1 商業廣電的「公共化」(節目、體制):在一個商業廣電主控的環境中,是否有任何將現有商業廣電體制和節目生產「公共化」的可能方案?
       4.2.2 公共化的節目製作和研發中心:這個方案在公共電視成立初期,大致上被公共化運動者所否決,因為建立公共廣電體制,必然比僅僅是設立節目製作中心與研發中心,更接近公共廣電服務的精神。然而,這是不是對於所謂「體制」想像的侷限(因為這裡似乎預設所謂體制就是設立一個公視台或公視集團)?
       4.2.3 公民社會的公共化:如4.1.2所提,台灣公民社會或許才是公共化運動最首要的運動場域?除了傳統定義下的所謂媒體素養之外,公民社會的公共化(若專指有關傳播議題方面),媒改者有什麼是可以做的(至少就更廣泛地支持公共廣電相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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